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有时效限制吗?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4-12-31 13:42) 点击:224 |
公司要求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没有时效限制,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出资人补足未交的出资。根据法律规定,出资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,要向公司补足出资,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对于要求该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是有时效限制的,但公司要求出资人补足出资的请求不受时效限制。 相关法律可参考: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,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: (一)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; (二)兑付国债、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; (三)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; (四)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,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,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。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,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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